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姚勝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代 表 人 姚勝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年7月1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86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167.6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841,087元(29.86×28167.67=841,087,元以下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