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5號
- 原告
- 紘磊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詠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
,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