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巫國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巫國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潘慧貞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萬9,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