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人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楊人義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0,8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