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李彥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