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
- 原告
-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甫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
李奇隆律師
葉人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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