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0號
- 原告
- 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惟超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8,023元。又若原告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中新臺幣1,650,00
0元部分時,則應補繳新臺幣16,835元(計算式:17,335-500=16
,8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