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傅語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傅語心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9,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