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婷妮

原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告
樺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列之聲明為「被告應依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訂立之借貸契約書第5條第3點約定,交付其名下持有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戶號:98362、股數:1,319,013)質押之文件與股票正本予原告」,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即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