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2號
- 原告
- 台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鄭淳池
- 被告
- 樺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63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7,471元,業經確定,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4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