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曾明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曾明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徐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寰宇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20萬股股份予原告,而寰宇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萬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有公司基本 資料可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20萬 股×10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