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
- 原告
- 曾明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筠傑律師
- 被告
- 徐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寰宇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20萬股股份予原告,而寰宇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萬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有公司基本資料可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20萬股×10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