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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

返還借名登記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曾明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被告
徐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寰宇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20萬股股份予原告,而寰宇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萬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有公司基本資料可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20萬股×10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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