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泰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至原告以一訴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共250萬4250元部 分,核與前開訴訟標的具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