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1號
- 原告
-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至原告以一訴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共250萬4250元部分,核與前開訴訟標的具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