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何君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君憲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