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4號
- 原告
- 林士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峰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67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峰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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