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正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