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許明廉、張勝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廉 被 告 張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萬5,000元(即債權人即被告於本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