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2號
- 原告
- 寶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旗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菊有限公司、特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