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黃信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6,71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