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6,71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