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 原告
-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煒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6,71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