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魏氏茶業有限公司、林信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魏氏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介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6,3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