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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魏氏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介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6,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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