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玖林企業有限公司、劉育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玖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康國際有限公司、壹起團團購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