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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玖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康國際有限公司、壹起團團購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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