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藍鈺軒、盧卡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旭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藍鈺軒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被 告 盧卡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萬元定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