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6號
- 原告
- 銳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光
- 被告
- 劉敏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章,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