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讚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讚成、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張安平、怡映股份有限公司、劉志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1號 原 告 讚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讚成 被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被 告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6萬1,716元(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之數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下稱A部分〉,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原告主張因被告二公司本件股權移轉所受之損害額即1,637萬4,659元」,此A部分與聲明第三項中之「損害賠償」部分〈 下稱B部分〉,係基於同一之經濟目的所為請求,有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較高者〈即聲明第三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 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