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1號
- 原告
- 讚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讚成
- 被告
-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平
- 被告
-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6萬1,716元(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之數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下稱A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主張因被告二公司本件股權移轉所受之損害額即1,637萬4,659元」,此A部分與聲明第三項中之「損害賠償」部分〈下稱B部分〉,係基於同一之經濟目的所為請求,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較高者〈即聲明第三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