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陳建福
- 原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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