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1號
- 原告
-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7,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