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明亮工程有限公司、張昭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明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8,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