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1號
- 原告
- 聖倫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