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酌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興淇、陳瑀紘、楊俊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6 款亦有 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52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 期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