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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許純芳賴秋萍林柔孜

原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酌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興淇、陳瑀紘、楊俊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6 款亦有 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52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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