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4號
- 原告
-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綸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酌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興淇、陳瑀紘、楊俊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6 款亦有 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52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