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陳振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珉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9,48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