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麗庭莊園有限公司、殷維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維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