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 原告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鼎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梅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