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聰賢、蘇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聰賢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蘇健發 蘇建仁 蘇健興 蘇清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