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1號 原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被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2,021元(即「原告主張之附件一餐飲器具設備之價值」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款之金額」之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