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鍊金科技有限公司、張耕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公式:美金37,800元×109年8月21日起訴時兌換新臺幣匯率29.75=新臺幣1,124,5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