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張書瑋
- 原告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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