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1號
- 原告
- 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儀
- 被告
- 奈德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請求金額為美金8萬8,902.35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29.76)計算,折合應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5,734元【計算式:88,902.35×29.76≒2,645,734(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