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鴻儀、奈德光電有限公司、張慶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儀 被 告 奈德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請求金額為美金8萬8,902.35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29.76)計算,折合應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5,734元【計算式:88,902.35×29.76≒2,645,734(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