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GAUNET CO., LTD.、LEE HO SA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8號 原 告 GAUNE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O SANG(李昊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1,414元及法定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 民國109年8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4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6,359元(計算式:141,414×29.745=4,206,3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