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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GAUNE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O SANG(李昊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律師
被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1,414元及法定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4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6,359元(計算式:141,414×29.745=4,206,3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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