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江岱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嘉蓮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