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