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謝建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中正區兒童交通博物館附近更新地區水源路四、五期整宅都市更新會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6952萬0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萬7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