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儲存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啟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儲存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勢空間創新東興館有限公司、優勢空間創新文心館有限公司、顏祺軒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2,005,056元,1,058,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之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06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