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6號
- 原告
- 晟鈺智能全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汶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其已施作完工工程、追加工程,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7萬1,982元及遲延利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97萬1,982元;原告並主張其既施作完工本件工程,乃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發票人為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票面金額分別為150萬8,220元、452萬4,660元、19萬6,000元、58萬7,999元之預付款保證票、履約保證票共計4紙本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1萬6,879元(計算式:1,508,220+4,524,660+196,000+587,999=6,816,879)。原告於本訴合併提起二項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78萬8,861元(計算式:3,971,982+6,816,879=10,788,8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