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君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1,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1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