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
- 原告
-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信煒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
- 原告
-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振珉 住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 巷00號
- 原告
-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貽
- 被告
-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中華福報財經
- 被告
- 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柒
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