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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陳振珉、王宗貽、焦威文

  • 原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振珉 住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 巷00號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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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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