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00樓之 0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振珉 住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 巷00號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中華福報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