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5號
- 原告
- 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德璋
- 被告
- 福臨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號地下一樓至地上三樓房屋,自民國109 年5 月1 日起之租金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所得受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億2,000萬元(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及租約降租協議,租賃期間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125 年12月31日止,故自109 年5 月1 日起至租賃契約之約定終止時,尚餘16年又8 個月,即200 個月 × 每月租金為1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 萬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