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0號
- 原告
-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淑芬
上列原告因給付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薪裔貿易有限公司、邱國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