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英普工程有限公司、王筠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0,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