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2號

交付文件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鴻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宇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訴訟代理人
鄒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依兩造所訂共同投資興建合作契約書第14條第4項約定,備位依民法第675條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規定,起訴請求被告交付投資相關之文件(見本院卷第23-24頁,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103號卷第7-8頁),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之訴訟,自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係請求與投資相關之文件,如獲勝訴判決,無法核定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