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 告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李凱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昌明、田竹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