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新宅栄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宅栄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力文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6,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