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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被告
張伉妏
被告
葉惠洪
被告
東京信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被告
信義房屋不動產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9萬1,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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