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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鄧晴馨

  • 當事人
    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伉妏葉惠洪東京信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信義房屋不動產株式會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張伉妏 葉惠洪 東京信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被 告 信義房屋不動產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9萬1,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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