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 原告
- 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周泰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沿臻律師
- 被告
- 張伉妏
- 被告
- 葉惠洪
- 被告
- 東京信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偉宏
- 被告
- 信義房屋不動產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何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9萬1,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