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淑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張伉妏 葉惠洪 東京信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被 告 信義房屋不動產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9萬1,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